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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菏泽市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第十一条 工业项目用地在符合国家和省集约用地标准条件下,出让价格按工业用地出让评估最低标准执行;投资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用地,除应上缴省征收土地和补偿农民的费用外,出让金按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出让金最低限价执行。
  第十二条 对经营性房地产项目、旅游、商贸物流等其他服务业项目用地,实行“招、拍、挂”出让。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时限按土地管理有关规定的最高年限执行。

第四章 行政收费

  第十四条 对政策规定的收费项目,由具有收费职能的部门每年年初提供收费依据和标准,报物价、财政和监察部门,按照“从低收费”的原则核定,变收费为集中缴费。各收费职能部门一律不准进入企业收费。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缴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除上缴省以上的部分,其余一律免缴。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用电、用水,按物价部门核定的城市供电、供水或水资源费的最低标准收取。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用工在劳动部门的监督下签订劳动用工合同,规范劳务报酬标准。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按最低标准收费。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下的注册费为0.8‰;注册资本1000-10000万元的注册费为0.4‰,注册资本超出10000万元部分不再收取注册费。

第五章 资金扶持

  第十九条 对产品市场好、财政贡献大、资产状况优的外资企业,地方政府积极协调银行给予资金贷款支持;贷款到期还款暂时有困难的优先使用贷款风险保证金。
  第二十条 对列入市以上的重点项目和60户重点企业优先安排国家和省各类政策性扶持资金。
  第二十一条 产品出口潜力较大的外资企业可享受国际市场开拓基金补助政策。

第六章 服务环境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项目行政许可事项,须经市级以下核准审批的,实行“一站式”服务,由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设立接待调度室,明确专职项目引导员,实施联审联批,所有行政许可事项实行限时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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