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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使用管理山东省扩大内需重点建设项目调控资金暂行办法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使用管理山东省扩大内需重点建设项目调控资金暂行办法的通知
(菏政办发〔2009〕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院校:
  《菏泽市使用管理山东省扩大内需重点建设项目调控资金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六日

菏泽市使用管理山东省扩大内需重点建设
项目调控资金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中央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政策措施,认真贯彻执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央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十项措施的实施意见》(鲁发〔2008〕21号)和《山东省扩大内需重点建设项目调控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9〕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我市对省调控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资金发挥最大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调控资金由市政府向省政府统一借入,享受国家规定的最大优惠利率,期限不低于8年,按照分级负责、谁用谁还的原则分别由市或县区政府偿还。
  第三条 市政府授权菏泽市投资开发公司为我市使用省调控资金的融资公司。市融资公司承担市政府赋予的调控资金管理职责,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进行运作,负责资金的统一借入、回收和偿还。
  第四条 建立市调控资金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负责调控资金使用管理的具体工作。联席会议由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组成,市政府分管领导为总召集人,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市融资公司列席联席会议。

第二章 调控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五条 调控资金重点用于支持民生工程、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节能环保、科技创新、技术改造和兼并重组等项目。
  第六条 资金使用的具体操作程序:
  (一)用款单位向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申报资金使用计划,同时,用款单位同级政府向市政府出具还款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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