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大违规处罚力度。对建设工程和燃气经营存在违反安全法规行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落实的要进行停工整顿处理。严格执行《广东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和《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对在安全生产中存在不良行为的企业和个人要进行行政处罚。
2、建立安全不良行为记录制度。要将存在较多安全生产不良行为的企业进行记录和公布,视情节轻重设定6个月到3年的公布期,限制其参与本市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3、查处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行为。各安监站加强监督检查,对建筑工人未经过平安卡教育或特种作业人员无持证上岗的要严格查处。
4、组织对非法燃气销售点和建规储瓶库进行清理取缔,对有证燃气销售点内实瓶存在量超标、实瓶过夜、“大瓶充小瓶”销售不合格实瓶,明火“三合一”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行为予以整治。
(三)要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和燃气经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深入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切实解决存在的薄弱环节。
1、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探。分级建立受监工程重大事故隐患建立档案、重大危险源登记表和隐患排查治理登记表,监控安全生产重点环节。
2、确定治理重点。一是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二是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到位情况;三是深基坑、高支模、外脚手架、地下暗挖等危险性较大工程以及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含顶升拆卸)等的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批和组织实施情况;四是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租赁行为,强化建筑施工机械设备检测管理,全面实施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装告知、使用登记以及日常维护保养制度;五是施工现场“四口、五临边”安全防护状况;六是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等防护用品使用状况。七是取缔无证经营燃气行为;八是野蛮施工破坏燃气管道行为。
3、加强安全巡查力度。重点巡查对象包括建设规模较大、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事故多发地区,安全管理薄弱的施工、监理企业和外来施工、监理企业。
4、开展燃气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深入排查治理事故隐患,重点检查燃气站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情况,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情况等。
二○○九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