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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制止违法建设考核奖惩细则的通知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制止违法建设考核奖惩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制止违法建设考核奖惩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制止违法建设考核奖惩细则

  为了建立制止违法建设工作的长效机制,做到奖罚分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中心城区制止违法建设长效管理机制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成立考评机构

  成立制止违法建设考核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考评的实施工作。

  二、考核

  1、实行目标责任制。每年对驿城区、开发区、工业集聚区下达拆除违法建筑目标任务并签定拆除违法建筑责任书。

  2、实行拆除违法建筑上报登记制度。三个区拆除违法建筑前,要及时上报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办公室登记、拍照核查后,再行拆除活动;拆除违法建筑后,申请办公室核实验收,登记备案,作为兑现奖惩的依据。市政府统一组织联合执法予以拆除的,按半数计入三个区的目标任务。

  3、对新发生的违法建设行为,及时发现,及时拆除;对原有违法建筑,要分期分批进行拆除;执法过程中,要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拆除,做到文明执法、依法拆除。

  三、奖惩

  1、完成目标任务后,市政府对三个区拆除的违法建筑按每平方米200元进行奖励;未完成任务的按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处罚;超额完成任务的超额部分每平方米奖励300元。

  2、三个区应对辖区内的办事处(乡)、居(村)委会落实管理责任。完成目标任务的,可予以物质奖励。具体办法由三个区分别制定。

  3、对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彰;对新发生违法建设且未能及时拆除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评先评优资格;辖区内违法建设问题严重而又不积极采取措施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并实行“一票否决”。

  4、对新发生的违法建筑制止拆除不力的按每平方米300元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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