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发展若干意见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开发区、工业集聚区管委会:
《驻马店市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七日
驻马店市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促进全市房地产业平稳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驻政〔2009〕5号)文件中关于“对二手房交易应缴纳的营业税的全部及契税的50%和个人所得税的40%,政府予以补贴”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享受政府补贴的范围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市房地产业平稳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中所称“二手房”是指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普通住房,经营性用房和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住宅交易不享受政府补贴。
二、享受政府补贴的时间
2009年1月13日至12月31日之间的二手房交易,享受政府补贴。2009年1月13日之前的二手房交易,按原政策执行,不享受政府补贴。2009年12月31日之后的二手房交易,根据政策变化,另行通知。
三、政府补贴发放的方式
政府补贴的发放采取即征即补的形式,由房产管理部门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专门窗口,即时向纳税人发放二手房交易纳税政府补贴。
四、政府补贴发放的程序
(一)纳税人在财政局契税征收窗口缴纳契税,并填写《二手房交易纳税政府补贴申请表》。契税征收机关根据纳税人缴纳的契税,核定政府应补贴数额后,加盖公章。
(二)纳税人在地税部门征收窗口缴纳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地税部门征收窗口根据纳税人缴纳的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核定政府应补贴数额后,加盖公章。
(三)纳税人持《二手房交易纳税政府补贴申请表》、契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完税证和个人身份证,到房产管理部门的政府补贴发放窗口领取二手房交易纳税政府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