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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联动办法》的通知

  执法队要及时发现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违法开工的建设项目。对于房屋建筑项目,砖混6层以下的项目,首查应控制在正负零以下;6层以上的项目,首查应控制在基坑土方开挖深度三米以内。对于市政工程建设项目,首查应控制在土方开挖量的三分之二;对于其他工程项目,首查应控制在完成投资额的百分之十以内。
  4、招标办对未经登记备案的外来建筑企业不予办理报名手续;属直接发包的工程,合同备案部门不予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5、市场处对拟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建设项目进行现场踏勘,判断其是否符合开工条件,对符合开工条件或者已开工但符合“首查不罚”原则的项目核发施工许可。对发现超出“首查不罚”范围的违法开工项目,应当移交执法支队按行政处罚程序进行处理,并在24小时内报告委联动工作办公室。
  6、安监站要认真做好项目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文明施工措施的审查,经审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安监注册手续。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已违法开工的项目,应当移送执法支队按行政处罚程序进行处理,并在24小时内报告委联动工作办公室。
  7、质监站、安监站对未取得施工许可的项目不得派员进行现场监督。
  8、对未经招标和超出“首查不罚”范围的违法开工项目,须进入处罚程序并办结,且其已施工部分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合格后,市场处方可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对违法情节轻微且积极配合处罚的违法开工项目,可在违法责任主体作出相应书面承诺, 且其已施工部分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合格后,处罚手续和施工许可手续可同时进行。
  9、开发处、行业处、劳保处要将开发企业和建筑业企业因企业原因造成群体上访、恶意拖欠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不良行为记录以及拖欠、违规使用劳保基金等实时网上公示,以便相关部门控制这些企业承揽业务和办理相关报建手续。
  (二)项目施工过程监管
  1、涉及施工项目范围内的深基坑、挡土墙及护坡工程应纳入执法支队、质监站、安监站的监管范围,各相关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2、质监站、安监站和执法支队在日常监管中除做好自身业务工作外,还要按照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备案、劳务分包合同备案、监理合同备案和质、安监注册的人员名单,对现场施工管理人员、现场监理人员验证核对,重点查处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挂靠情况,发现问题责令纠正;问题严重的,责令停工整改,并将相关情况报告委联动办公室。
  3、质监站负责监督施工单位按经审查合格备案的施工图施工。发现有不按图施工的,应当责令整改。如确需变更的,必须办理变更手续后方可施工。在主体工程完工后节能工程施工前,质监站应督促建设单位等责任主体,到节能墙改办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现场勘验和墙体材料、建筑节能材料(产品)的质量抽查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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