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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旅游景区(点)年票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持有旅游景区(点)年票的市民在有效期内,可以不限次数到上述旅游景区(点)参观、游览,年票仅含景区(点)首道大门票,不含园中门票及讲解、导游等其他收费。

  (三)凭有效期内的年票,在省内外20家接待单位参团,可以享受全国10家知名景区门票费用半价等不同形式的刷卡优惠。

  (四)年票仅限于本人使用,涂改、仿造、转借无效。

  (五)实行年票制度后,各景区(点)原有门票政策及便民措施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年票的宣传和发售

  (一)原则

  1.全员宣传,分级管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发售;

  2.简化服务程序,节约发行成本;

  3.有效保护分销处、发行点的利益。

  (二)宣传方式

  建立驻马店市旅游年票网站。利用驻马店旅游网、驻马店广电网络公司流动字幕、手机短信群发等形式,以及在《驻马店日报》、《天中晚报》和《驻马店广播电视报》等新闻媒体上广泛发布信息,在市商业中心、火车站、汽车站、社区、广场等人流量大的区域发放宣传单等方式。

  (三)发售管理方式

  1.建立完善驻马店旅游“一卡通”年票三级发行体系,即:发行部、分销处、发行点;

  发行部负责县级分销处和市区发行点的设置管理工作,同时负责部分团购者的发行销售工作。为了确保分销处和发行点的利益,发行部不对个人和市区以外的发行点销售。个人购买可到各分销处和发行点办理。

  2.分销处的设立。分别在遂平、西平、上蔡、汝南、确山、泌阳等县旅游局(办)和平舆、新蔡、正阳等县外侨办设立9个分销处。分销处负责对本辖区发行点的设置与管理,同时也可对个人和集体进行销售。

  3.发行点的设立。发行部直接在市区设立发行点,上述9个县的发行点分别由各分销处负责设立。发行点在发行部和分销处的指导下,直接对个人或集体进行销售。

  4.拟设立的发行点应遵守驻马店旅游“一卡通”年票发行的有关规定,在经过市年票办审核同意、签订协议、交纳一定的质量保证金、悬挂发行标牌后方可进行发行销售。

  5.未经授权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从事发行销售工作。

  6.各发行机构所发售的驻马店旅游“一卡通”年票价格均为每人60元/张,各发行机构均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售价,如有违反,立即停止办卡业务,取消发售资格,扣除质量保证金。销售每张年票向分销处或市区发行点返还现金5元,返还款项在交款时直接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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