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收费等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事项。
2.违法增设行政许可的条件、范围、程序和申请材料。
3.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作依据,规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证件进行定期审验或者年检。
4.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5.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阶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其他情形。
(四)部门内设机构、临时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停止执行;确需继续执行的,由设置该机构的人民政府或者政府工作部门重新制定。
(五)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制定权限、规定内容合法,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需要继续执行的,确认为继续有效。
三、清理方法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和“谁起草实施、谁提出清理意见”的方法进行清理。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或者实施该规范性文件的政府工作部门在清理工作完成前2个月内按照前述清理原则逐件提出停止执行、确认失效、修改或者继续有效的清理意见,经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该部门、组织进行清理,并按照《
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政府令第12号)规定的程序办理。
(三)两个以上政府工作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制定部门会同其他制定部门进行清理。
(四)部门内设机构、临时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设置该机构的行政机关负责清理并决定停止执行;确需继续执行的,由设置该机构的人民政府或者政府工作部门按照《
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政府令第12号)规定的程序重新制定。
四、清理结果公布
清理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通过本级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统一公布本级政府、政府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继续有效和予以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自2010年1月1日起一律不得继续执行,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