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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桂政发〔2009〕3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在行政管理工作中针对不特定人、不特定事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通告等行政公文。规范性文件是行政管理的重要依据,对于全面正确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加强行政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推动科学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多年来我区各级行政机关为适应行政管理的需要制定了大量的规范性文件,随着国家立法的不断完善,科学发展观的深入贯彻落实,一些规范性文件与推动科学发展、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不相适应,成为影响和制约我区科学发展的制度障碍。全面清理不合时宜的规范性文件,对于进一步优化我区政策环境,使各项政策措施更有利于推动广西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对于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政府令第12号)有关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我区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经自治区组织历次清理后各地区、各部门继续保留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原则

  (一)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不相适应的,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阶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阶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的,或者制定依据已被废止的,要停止执行。

  (二)规范性文件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要确认失效。

  (三)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不相适应的,规定以出口实绩或者使用国产货物作为条件给予生产者补贴等不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内容的,同位阶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冲突的,或者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阶规范性文件有下列不一致情形的,要予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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