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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同意调整张家界市城区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同意调整张家界市城区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湘价函[2009]61号)


张家界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张家界市城区自来水价格的请示》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你市调整城区自来水价格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自我发展、逐步到位、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同意你市根据价格听证会情况和市政府意见,将城区自来水价格由现行平均每立方米1.78元调整到2.09元。调整后的每立方米自来水价格(不含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如下:居民生活用水1.58元,行政事业用水1.95元,工业用水2.18元,经营服务用水2.98元,特种用水5.58元。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按省规定附加在自来水价格外,随自来水价格一并征收。

  二、自来水价格调整后,对生产性服务业用水按工业用水价格类别执行;对餐饮、住宿业用水与工业用水实行分步同价按我局湘价电[2009]69号文件规定执行;对城镇居民中由民政部门发放最低生活费的家庭,继续由供水企业每月每户免收4吨自来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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