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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物价局、汕头市财政局、汕头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分步落实执行汕头中心城区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

汕头市物价局、汕头市财政局、汕头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分步落实执行汕头中心城区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
(汕价〔2009〕49号)


金平、龙湖、濠江区物价局、财政局,各房屋管理所:

  为落实住房制度改革配套措施,解决现行租金标准执行滞后问题,根据市政府《批转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汕头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府[1997]27号)和《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2007]44号)关于落实公有住房租金政策有关会议精神及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汕头中心城区公有住房执行新的租金标准。具体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5月1日起,汕头中心城区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按使用面积计,下同)按2.34元/平方米·月执行。

  二、对于纳入低保保障的市直管公房租户(即持有《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汕头市国有(集体)企业特困职工优待证》),其租金仍按原租0.84元/平方米·月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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