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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汕头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汕国税发〔2009〕86号 2009年6月3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9〕95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问题,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需经国家税务机关审批的资产损失(金融企业呆账损失除外),《办法》规定由市级税务机关审批或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由市国税局审批,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元)的由县(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审批。
  金融企业发生的单笔呆账损失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由市国税局审批,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元)的由各县(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审批。外币呆账损失折算成人民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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