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实施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
(珠建建〔2009〕52号)
根据《
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办理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资料、办理机构等相关规定和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许可依据
《
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
四十一条
二、行政许可的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施工项目,符合《
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
四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三、申请材料目录
(一)《珠海市建设工程夜间连续施工申请表》,该表可在珠海市建设信息网(http://www.zhsjsj.gov.cn/)下载后用A4型纸打印。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三)因技术工艺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应提交相关设计文件或规范规定。
(四)工期紧急的国家和省、市重点工程、抢险救灾工程或特殊需要的工程,确需夜间施工的,应提供相关文件,并由市重大办或市三防指挥部等相关部门加具意见。
备注:以上材料需核对原件,扫描件、复印件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四、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人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建设局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二)建设工程所在地建设局对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受理。
(三)准予许可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建设局在规定时间内向申请人核发《珠海市建设工程夜间连续施工证》;不予许可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