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
(珠劳社〔2009〕61号)
各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经济功能区劳动局(科)、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珠府〔2008〕138号)的精神,现将《珠海市就业补贴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就业资金的安排按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分级财政管理。市属城镇失业人员的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由市就业资金支付;区(经济功能区,下同)属城镇失业人员的补贴由区就业资金支付。
参加组织订单培训的学员,培训后安排在市属或区属单位就业的,由组织订单补贴对象分别向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技工(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职业指导和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市属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培训的,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区属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培训的,向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二、符合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的各项补贴标准和申领拨付办法,按本《通知》和《办法》规定执行。已在失业保险基金申领的各项补贴,不得在就业资金中重复申领。
三、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补贴,除本《通知》和《办法》规定外,按《关于印发珠海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珠劳社〔2008〕119号)执行。
四、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实现灵活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按《关于印发〈珠海市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珠劳社〔2007〕100号)执行。
五、本《办法》所称的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本市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包括农村贫困户)且办理失业登记的城乡劳动力、持《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的原《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乡“4050”(指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失业人员、城乡复员退役失业军人(不包括已领取政府自谋职业补贴的人员)和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六、残疾人的各项就业补贴从残疾人劳动就业补助资金中支付;补贴标准和申领拨付办法按我市扶助贫困残疾人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期限,除珠府〔2006〕143号文规定招用原《优惠证》中的“4050”人员(计算年龄的时间截至2007年底)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计算年龄的时间截至2011年底)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此前已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但未到期的,补贴期限合并计算。
八、本《办法》规定的各项就业补贴,所涉及就业备案、失业登记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均以珠海市劳动保障信息系统记录为准;凡该信息系统中没有信息记录或者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包括定点企业培训就业基地,下同)在组织开班前不按规定向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不给予补贴。不按本《办法》规定,逾期(因客观因素导致逾期的除外)申请就业补贴资金的,视作自动放弃就业补贴。
九、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后,应当组织学员参加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的鉴定考核;开展创业培训后,应当组织学员参加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组织的综合考核。不组织参加鉴定或创业培训综合考核的,不给予培训补贴,培训补贴由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自行承担。
十、各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区级就业补贴办法,并抄送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备案。
十一、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本通知下发前,符合申领条件但未申领补贴的单位或个人,应在本通知下发后3个月内提出申请,逾期视作自动放弃就业补贴。
二00九年六月十一日
珠海市就业补贴办法
一、补贴项目标准及申领时间
(一)岗位补贴
1. 补贴对象:用人单位、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2. 补贴条件:
(1)用人单位当年新招用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
(2)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社区与家庭手工业、家政服务业和社区服务业等形式实现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备案手续和代缴纳社会保险费。
3. 补贴标准: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就业困难人员的,按实际履行劳动合同时间,每人每月补贴150元(“零就业家庭”只限于首个就业人员,下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的,按实际就业时间,每人每月补贴120元。
4.申领时间:在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满三个月后或组织就业满三个月后,方可申领。当年6月底前招用或办理就业登记备案的,必须在当年10月底前提出申请;在当年7-12月招用或办理就业登记备案的,必须在次年4月底前提出申请。
5. 申请材料:补贴对象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1)《珠海市就业补贴及专项资金申请表》(申请就业专项资金补贴填此表,下同)、《珠海市失业保险基金补贴申请表》(申请失业保险基金补贴填此表,下同),以下统称《申请表》;
(2)《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广东省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手册》、《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士官退出现役证》(以下分别简称《就业手册》、《就业援助手册》、《低保证》和《退役证》)原件及复印件(就业困难对象分别提供,下同)。
(3)《珠海市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花名册》(用人单位填写,下同)或《珠海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岗位补贴花名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填写,下同);
(4)《就业援助协议书》复印件(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下同);
(5)提出申请补贴前两个月员工签名的工资表(用人单位提供,下同);
(二)社会保险补贴
1. 补贴对象:用人单位、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2. 补贴条件:
(1)用人单位当年新招用本市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2)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社区与家庭手工业、家政服务业和社区服务业等形式实现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备案手续和代缴纳社会保险费。
3. 补贴标准:
(1)以本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在相应期限内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按最低费率)及生育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部分仍由本人负担。
(2)以本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所代缴纳的养老、基本医疗社会保险费总和计算,给予50%的补贴。
4. 申领时间:在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满三个月后或组织就业满三个月后,方可申领。当年6月底前招用或办理就业登记备案的,必须在当年10月底前提出申请;在当年7-12月招用或办理就业登记备案的,必须在次年4月底前提出申请。
5. 申请材料:补贴对象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1)《申请表》;
(2)《就业手册》、《就业援助手册》、《低保证》、《退役证》原件及复印件;
(3)《珠海市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或《珠海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社会保险(养老、基本医疗)补贴花名册》;
(4)《就业援助协议书》复印件;
(5)提出申请补贴前两个月员工签名的工资表。
(三)职业培训补贴
1. 补贴对象:定点职业培训机构。
2. 补贴条件:对本市城镇失业人员进行职业指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创业培训,以及开展技工(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职业指导培训。
3. 补贴标准:
(1)劳动预备制培训每人一次性补贴1200元;
(2)创业培训每人补贴1200元;
(3)职业指导培训每人补贴30元;
(4)取得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证书按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执行;
(5)取得专项能力证书每人补贴300元;
(6)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每人补贴580元;
(7)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每人补贴860元;
(8)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每人补贴920元;
(9)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每人补贴1200元;
(10)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每人补贴1500元;
(11)符合《珠海市紧缺技工工种目录》且属于高耗材培训工种(高耗材培训工种由市劳动保障局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培训后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每人另补贴高耗材费200元。
城镇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参加上述(2)至(11)项培训,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补贴(应届毕业生参加职业指导培训只能享受一次性补贴);参加技能鉴定考核〔上述第(3)、(4)和(11)项除外〕未取得相关证书或参加创业培训综合考核不及格的,按相应补贴标准分别给予50%的培训补贴。由于学员本人原因中途退学或报名后不参加培训的,不给予补贴。
4. 申领时间:职业指导培训补贴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提出申请;职业技能、劳动预备制培训、创业培训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补贴,从核发相关证书之日起90日内提出申请(未取得相关证书的,从考核成绩公布之日起90日内提出申请)。
5. 申请材料:补贴对象按上述规定标准减免所需费用后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1)《申请表》;
(2)《珠海市城镇失业人员培训补贴花名册》或《珠海市技工(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职业指导培训补贴花名册》;
(3)经劳动保障信息系统打印的《培训通知书》(应届毕业生职业指导培训免交);
(4)《培训鉴定补贴确认书》(职业指导培训免交);
(5)其它:①参加职业技能、劳动预备制培训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分别提供《专项能力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证书》复印件;参加创业培训提供《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②参加技能鉴定考核未取得相关证书的,提供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核发的《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复印件;参加创业培训综合考核不合格的,提供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证明。
(四)组织订单补贴
1. 补贴对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职业介绍机构、用人单位。
2. 补贴条件:组织培训就业订单信息被采用,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培训后取得相关证书,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3. 补贴标准:按签订劳动合同人数每人补贴100元。
4. 申领时间:组织订单培训的学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3个月内提出申请。
5. 申请材料:补贴对象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1)《申请表》;
(2)《珠海市组织订单补贴花名册》;
(3)订单培训就业协议书;
(4)经劳动保障信息系统打印的《培训通知书》复印件;
(5)《专项能力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证书》或《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复印件。
(五)技能鉴定补贴
1. 补贴对象: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2. 补贴条件:对本市城镇失业人员或本市户籍在职员工进行职业技能鉴定。
3. 补贴标准:
(1)参加专项能力技能鉴定每人补贴100元;
(2)参加初级职业资格技能鉴定每人补贴170元;
(3)参加中级职业资格技能鉴定每人补贴240元;
(4)参加高级工职业资格技能鉴定每人补贴380元;
(5)参加技师职业资格技能鉴定每人补贴600元;
(6)参加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技能鉴定每人补贴700元;
本市户籍在职员工通过初次职业技能等级鉴定的,按上述标准一次性给予50%的补贴。
4. 申领时间: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提出申请。
5. 申请材料:补贴对象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1)《申请表》;
(2)《珠海市技能鉴定补贴花名册》或《珠海市在职员工初次技能等级鉴定补贴花名册》。
(六)职业介绍补贴
1. 补贴对象:职业介绍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2. 补贴条件:成功介绍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就业,就业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职业介绍补贴一年内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3. 补贴标准:成功介绍本市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每人补贴200元;成功介绍本市其它城镇失业人员就业的,每人补贴150元。
4. 申领时间:被成功介绍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3个月内提出申请。
5. 申请材料:补贴对象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1)《申请表》;
(2)《就业手册》、《就业援助手册》、《低保证》、《退役证》原件及复印件;
(3)《珠海市职业介绍补贴花名册》;
(4)职业介绍推荐信存根复印件。
(七)创业补贴
1. 补贴对象: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城乡居民。
2. 补贴条件:已办理就业登记备案手续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且正常经营一年以上(每人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