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驻政〔2009〕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现将《驻马店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四日
驻马店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为保障我市职工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根据《
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生育保险原则
生育保险应遵循以下原则:生育保险筹资水平、保障标准与我市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生育保险基金实行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实行属地管理,以县、区为统筹单位,逐步过渡到市级统筹;全市执行统一政策。
二、生育保险参保范围和办法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依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利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信息库,将本行政区域内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职工直接纳入生育保险范围,有关单位不再办理参保手续。
三、生育保险基金
(一)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延迟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滞纳金;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二)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职工工资总额的1%;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
(三)用人单位须如实申报职工人数、工资总额,按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四)生育保险基金主要用于下列支出:
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一次性生育补助金;国家和本省规定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