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三)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四)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按《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一套完整的原件工程档案。
(五)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部门在审查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时,应当核检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并将工程档案认可文件类入房地产产权产籍档案。
第十九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定期对档案的保存价值进行鉴定,确定公开和提供利用的城建档案的范围。
第二十条 单位和个人持有效证件,可到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阅览、复印和摘录向社会公开的城建档案;城建档案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接受委托,代为整理、编制城建档案和摄制城建声像档案。
第二十一条 城建档案可以实行有偿服务,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标准收取费用。
利用本单位或本人移交、捐赠的城建档案,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无偿服务并优先提供。
第二十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故延期或者不按照规定归档、报送的;
(二)涂改、伪造城建档案的;
(三)城建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违反本条第一项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第二十四条 在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档案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