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集聚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驻马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三日
驻马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规范城建档案的形成、移交、保管和利用等行为,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和《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形成、接收、管理和利用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模型、声像制品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城建档案工作。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县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收集、保存、管理和开发利用城建档案。
城建档案工作应当接受上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 城建档案管理应逐步实现标准化、规范化,应当建立以城建档案管理部门为中心、单位档案室为基础的网络,维护城建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保证城建档案的有效利用。
第六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收集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