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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土地收购储备工作的通知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土地收购储备工作的通知


驿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工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土地储备管理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心城区土地收购储备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

  (一)土地收购储备,是指政府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将依法收回、收购、征用和置换等方式取得的土地,通过前期开发予以储存,以供应和调控城市各类建设用地的行为。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是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加强土地宏观调控,促进经营城市和强化土地资产管理的重要手段。

  (二)在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土地收购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负责承担。

  (三)在土地收购储备具体实施工作中,发改、规划、国土、财政、建设、房管、人民银行、国资委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增强协调,互相配合,保证土地收购储备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明确土地收购储备的范围和运作机制

  (一)土地收购储备的范围

  凡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类新增和经过法定程序由政府收回使用权的存量建设用地,统一纳入市政府土地储备。具体包括新征经营性建设用地、新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旧城区改造用地(含“城中村”、“棚户区”改造用地)、企业破产和改制用地、原行政划拨土地改变性质和用途的土地、行使优先权购买的土地、依法收回取得的土地以及其它必须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土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法院裁决”、 “国有企业改制”、“企业破产抵顶劳保资金”、“以租代征”等各种名义擅自处置依法应当纳入政府储备的土地。违者必须予以纠正,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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