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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
(粤国税函〔2009〕229号)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134号) 转发给你们,省国税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申报是做好反避税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各地应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8年版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业务需求>的通知》(国税函〔2009 〕72号)要求,对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申报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切实做好企业关联申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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