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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厅、辽宁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健康教育工作先进集体与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辽宁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健康教育工作先进集体与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辽卫函字〔2009〕50号)


各市卫生局、爱卫会,沈铁、辽河油田卫生处,省直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省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在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在“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健康知识进社区和卫生创建等工作中,取得了较大成绩。特别是在2008年应对手足口病、参与抗震救灾、奥运安保、重大和重点疾病预防过程中,克服困难,恪尽职守,努力工作,做出了应有的贡献。为了调动全省健康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推动全省健康教育工作不断向前发展,省卫生厅、省爱卫会决定,开展全省健康教育工作先进集体与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先进集体:全省各级卫生行政和爱国卫生部门,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乡镇防保站)。先进个人:全省各级卫生行政和爱国卫生部门,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控制、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健康教育工作的干部职工。全省表彰健康教育先进集体75个,先进个人195名(名额分配见附件1)。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模范执行党的方针政策。
  2.党政领导班子团结,廉洁自律,作风正派,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能够创造性的完成各项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
  3.有保障工作需要的硬件设备和经费投入,健康教育专业人员结构合理,有较强的指导、培训和项目执行能力。
  4. 积极开展“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相约健康社区行”、“烟草控制”,在重大和重点疾病、应对突发事件、抗震救灾、卫生创建、奥运保障等健康教育活动中有突出表现。
  5. 积极参与疾病预防和健康教育工作规范化建设,积极推进《辽宁省乡镇防保组织、村卫生所公共卫生工作规范(试行)》的落实,在该项工作中取得较好成绩并不断创新发展。
  (二)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模范执行党的方针政策。
  2.政治思想过硬,热爱健康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和个人品德,遵守党纪国法和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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