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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开展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和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开展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和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辽卫函字〔2009〕105号)


各市卫生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高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和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工作
  按照国家统一要求,2004年,全省完成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2009年,全省将完成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工作。请各市卫生局组织各县(市、区)卫生局,按照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实施<乡村医生考核办法>细则的通知》(辽卫字[2009]2号)要求,依据《乡村医生考核办法》,对全省执业注册的乡村医生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乡村医生,由乡村医生本人提交申请执业再注册信息材料(详见附件1),乡村医生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卫生局按照辽宁省乡村医生管理系统注册流程完成再注册工作,换发全省统一印制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考核不合格的乡村医生,按照《乡村医生考核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进行再次考核,经再次考核不合格的,由原注册部门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二、认真做好辽宁省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人员信息采集工作
  辽宁省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人员包括经执业再注册的乡村医生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执业(助理)医师。各县(市、区)卫生局组织相关人员,将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信息资料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执业(助理)医师提交的信息资料(详见附件2)录入辽宁省乡村医生管理系统,各市卫生局汇总后,上报省卫生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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