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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8年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告

  (七)企业委托中介机构代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的,应附送委托人签章的委托书原件。

  四、总分机构汇算清缴要求
  经批准采取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的企业,其履行汇总纳税的机构、场所(以下简称汇缴机构),应在今年5月31日前,向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汇总申报,汇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向企业出具《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企业其他机构、场所(分支机构)在今年6月30日前将《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纳税证明》及其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五、汇算清缴的其他要求
  (一)企业申报年度所得税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需补缴或退所得税的,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宜通知书》后,按规定时限将税款补缴入库,或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办理退税手续。
  (二)企业补缴税款确因特殊困难需延期缴纳的,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发现当年度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应当在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
  (四)企业报送报表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三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六、法律责任
  (一)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且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或报送资料不全、不符合要求的,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按规定时限补报。
  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且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申报外,可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报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核定其年度应纳税额,责令其限期缴纳。企业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核定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限内缴纳税款。
  (二)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主管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办理外,对发生税款滞纳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加收滞纳金。
  (三)企业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依照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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