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8年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告
为做好2008年度我市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6号)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2008年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汇算清缴对象
(一)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属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对象。
(二)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参加当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
1、临时来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足1年,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且已经结清税款;
2、汇算清缴期内已办理注销;
3、其他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不参加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限
(一)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二)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三、申报纳税资料
(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注:查账征收纳税人用据实申报企业表式,核定征收纳税人用核定征收企业表式);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在报送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二)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如亏损企业要附亏损原因分析和说明报告);
(三)鼓励提供由注册税务师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查账报告;
(四)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数据软盘;
(五)非居民企业税收优惠情况报告(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提供,说明优惠内容、税法依据、享受时间、审批机关);
(六)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确认单(属分支机构的提供,由汇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