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农村部分双女绝育户发放一次性节育补助金的通知
(菏政办发〔2009〕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精神,有效缓解农村双女户绝育手术实施难和农村部分双女绝育户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促进农村人口、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市政府确定对农村部分双女绝育户发放一次性节育补助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部分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农村双女绝育户。补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夫妇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二)夫妻合法生育两个女孩,且第二个女孩为2009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三)夫妻双方其中一方在生育第二个女孩后3个月内(女方剖宫产后6个月内)落实绝育手术;
(四)绝育手术在县以上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或医疗机构实施。
二、补助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双女绝育户家庭每户一次性给予1000元补助。
三、资金来源。节育补助金由市县两级财政负担,市财政负担10%,县区财政负担90%。2009年所需资金追加入市、县区财政专项预算,以后每年纳入市、县区财政年度预算。市级承担资金于每年6月底、12月底下拨,县区承担资金每月底前划拨。
四、确认程序。节育补助对象确认按照个人申报、村级审议公示、乡级初审公示、县级审核确认、市级备案的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报。由符合补助条件的双女绝育户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村双女绝育户节育补助申请表》,并提交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明、绝育证明、户籍证明、婚姻证明、已有子女状况证明等相关证件。
(二)村级审议公示。村(居)民委员会在接到申请对象申报的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在村内公示。
(三)乡级初审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级上报的申请对象五日内初审公示完毕。符合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报县区人口计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