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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退休专业技术干部医疗照顾工作的通知

厦门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退休专业技术干部医疗照顾工作的通知
(厦民〔2009〕30号)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军队退休专业技术干部医疗照顾工作,根据国家、省、市等有关规定,经与相关部门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军队退休专业技术干部医疗照顾对象及待遇

  军队退休专业技术干部医疗照顾对象为移交我市安置的、尚不符合厦门市保健对象办证条件,但其职级待遇与军队退休干部保健对象职级待遇相当,并经市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主管机关审定确认的军队退休专业技术干部。

  其医疗照顾待遇是:医保目录内医药费用自付部分参照厦门市保健对象相应级别的报销比例予以报销。

  二、军队退休专业技术干部医疗照顾对象的资格认定

  市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主管机关根据所接受军休干部的个人职级档案,负责对军队技术干部医疗照顾对象的资格进行审定并通报各相关单位。各相关单位具体落实医疗照顾的有关待遇。

  三、军队退休专业技术干部享受医疗照顾的定点医院

  军队退休专业技术干部享受医疗照顾的定点医院与厦门市医疗保健定点医院相同。不在医疗照顾定点医院就医的,不能享受医疗照顾待遇。具体医疗照顾定点医院见《军队退休专业技术干部医疗照顾定点医院一览表》。厦门市医疗保健定点医院如有变化,军队退休专业技术干部医疗照顾定点医院也作相应调整。

  四、军队退休专业技术干部医疗照顾的报销范围

  军队退休专业技术干部医疗照顾对象的报销范围为在医疗照顾定点医院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个人自付的医药费用(包括乙类自付部分、起付标准部分和进入统筹后的自付比例部分,不含自费购买医保目录内药品所发生的费用)。

  五、军队退休专业技术干部医疗照顾的报销比例

  二级医疗照顾对象报销95%,三级医疗照顾对象报销85%。

  六、军队退休专业技术干部医疗照顾对象的医疗费及报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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