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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与县区分税制财政体制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与县区分税制财政体制的通知
(菏政发〔2009〕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进一步理顺市与县区之间的财权、事权关系,增强市级宏观调控能力,均衡县级财力差异,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在现行分税制的基础上,市级对县区部分主体税种实行按比例分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收分成的具体内容
  (一)参与分成的税种和分成比例。市级对县实现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实行按比例分成。具体分成比例是:1.增值税25%部分,市级分成比例2%、县分成23%;2.企业所得税32%部分,市级分成比例3%、县分成29%;3.营业税80%部分,市级分成比例5%,县分成75%。
  (二)参与分成范围。县区煤炭开采及直接加工企业和牡丹区、菏泽开发区不参与分成,除此之外市对其他县及县以下实现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按上述分成比例分成。
  二、税收分成的上缴方式
  县平时将市级三税分成收入做为县级收入,就地缴入所在县地方国库,年底按照三税财政决算数和三税市级分成比例,计算每年市级分成数,县通过年终财政体制结算将市级分成收入上解市级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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