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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的通知
(菏政办发〔2009〕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近年来,各县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总体比较规范,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一些单位报送市政府的公文不能按运转程序报送,造成交叉审批;二是有些报请市政府审批的公文涉及其他部门职权时未经充分协商和会签,有的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三是有些部门管理的下属单位或市直企业等越级向市政府报送公文等。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政府办公室公文的正常运转,降低了办文效率,有时甚至贻误工作。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和《菏泽市政府工作规则》(菏政发〔2008〕4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向市政府的公文报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报送程序
  (一)报请市政府审批的请示公文送市政府办公室文秘科,由文秘科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公文运转的有关程序办理。市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个别事项和确需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的敏感绝密事项、重大突发事件以及部分涉外事项除外。报请市政府审批的公文一律不得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
  (二)不得多头主送和越级报文。
  二、遵守行文规则
  (一)报送市政府的请示公文必须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以正式文件上报。
  (二)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时,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要对提交的代拟文稿严格审核,在代拟文稿上签署意见。涉及资金、编制等重要事项时,要事先向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汇报。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主办部门要主动与相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会签后报市政府审批;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列明各方理据,报市政府决定。
  (三)报送市政府的请示公文一文一事;要明确区分报告和请示两类公文,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三、精简文电,提高效率
  凡本部门权限范围内能够解决的事项或通过部门间协商能够解决的事项一般不要请示市政府;凡本部门发文或几个部门联合发文能够解决的事项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严禁文件升级。
  为使市政府领导同志集中精力谋全局、议大事,报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的公文要言简意赅,减少篇幅。一般事项提前5个工作日报送市政府;特别紧急的事项,要事先向市政府主要领导汇报,经主要领导同意后,特事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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