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机关事业单位要在每年年初制定出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经部门、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执行。其中,对部门、单位已安排年休假计划、因个人原因未休年休假的,只享受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对部门、单位已安排年休假计划、因工作原因未按计划休假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安排调休;对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计划休假、也不能安排调休的,应由部门、单位征得本人同意后行文取消其休假计划,并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定后按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确因工作需要不休年休假的人数,原则上不能超过本部门、单位在编工作人员总数的5%;确因工作繁忙或有特殊情况的部门、单位,经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批准,不休年休假的人数可控制在本部门、单位在编工作人员总数的10%以内。
四、对确因工作需要未休年休假的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应根据其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按本人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随工资支付,其余部分(日工资收入的200%)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度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
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计算办法按省人事厅有关规定执行。
六、机关事业单位新录用(聘用)的有工作经历的人员、调入的人员以及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复员)士官、退伍士兵,在办理工资关系转移手续时应随附在原单位的休假情况证明。如在原单位没有休年休假的,所在单位应在当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
七、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考勤制度,工作人员因处理私人事务或因治疗疾病需要占用工作时间的,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履行请销假手续。全年累计请事假或全年累计休病假超过规定时间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八、机关事业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又不按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责令该单位在规定支付时间后的一个月内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对逾期仍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还应责令其按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日工资收入的300%)向工作人员加付赔偿金,所需经费由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