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准确把握政策界限
“家电下乡”补贴工作的基本思路是在以企业为主体、市场化运作的基础上,充分发挥财政的杠杆作用,对农民购买家电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直补。补贴产品范围、购买数量等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适时进行调整。
(一)实施时间。从2008年12月1日至2011年11月30日。
(二)补贴范围。“家电下乡”推广产品包括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四大类(暂定)。其中,彩电单价在2000元以下,冰箱(含冰柜)单价在2500元以下,洗衣机单价在2000元以下,手机单价在1000元以下。
(三)补贴对象。“家电下乡”补贴对象为全市具有农村户口的所有人员。其在省内“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在规定的时限内(以销售发票注明的时间为准)向所在乡镇财政所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相关条件的,即可给予补贴。每户购买数量不得超过1台(件)。
(四)补贴标准。对购买补贴类家电的农民给予产品价格13%的财政直补。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财政负担20%。
(五)补贴渠道。参照粮食直补办法,通过建立相应的直补渠道将“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直补到农民手中。具体思路是乡级审核、县级兑付。即农民购买补贴类家电后持相关证明到乡级财政部门申报,乡级财政部门核实确认后报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补贴资金划拨到购买人的储蓄账户(采用粮食直补账户,主要是“涉农补贴一本通”)。
四、加强销售渠道管理
(一)严把网点备案程序。中标企业的销售网点需持网点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与中标企业签订的协议等相关材料,向所在县区流通主管部门备案。销售网点备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中标销售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2.销售规模及服务水平居所在县区前列,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能力;3.具备开具税务发票的条件;4.配备计算机及联网设备和相关操作人员。各县区流通部门要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备案管理,不得放松标准,不得以备案为理由向企业收费,中标企业随后新增的网点可根据企业要求随时备案。
(二)加强管理和调控。各县区要向中标企业提供本地农村家电普及情况、农民购买力以及消费特点等方面的信息;中标企业要在产品质量、销售价格、网络建设、诚信和售后服务等方面作出明确承诺,作为年度检查、考核的依据。要加强对经销企业及网点的监督和管理,建立档案,及时掌握工作动态。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有关抢购、脱销、断档、不正当竞争以及农民未能及时领取补贴等现象的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协调做好经销企业的网点布局和建设。严把销售渠道进入关,防止地方保护和市场垄断,认真整顿和规范农村家电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假冒伪劣、欺行霸市等行为,组织重大活动特别是大型促销活动,要提前向所在县区或市流通主管部门报告。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为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提供保障。
(三)搞好产品销售和服务。各销售网点要增强销售、服务功能,做到送货上门、免费安装、及时维修。销售网点不得虚假宣传,误导农民,产品的市场价格不得高于中标价格。禁止销售网点将不带统一产品标识卡及号码的家电产品作为家电下乡补贴产品上柜销售。县级区域经销商要认真组织好货源,确保不脱销、不断档,对乡镇政府或村民委员会组织农民统一购买的偏远地区,要集中送货下乡,统一负责安装调试维修保养;严格执行国家三包规定,督促维修服务网点开展巡回维修服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