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完善就业扶持政策,加大就业扶持力度
(一)鼓励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进一步宽松创业和投资环境,完善落实市场准入、场地安排、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免费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补贴等扶持政策。延续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税收扶持政策,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在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
(二)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切实落实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延续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
(三)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促进零就业家庭至少一人就业。采取有效手段,进一步开发公益性岗位,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有条件的县区,可适当提高岗位补贴标准。
(四)提高灵活就业的稳定性。对2009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一次性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五)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登记失业人员和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特殊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五、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责任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就业工作,把就业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完善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实行领导责任制,统一协调安排就业工作。
(二)建立调度通报制度。对就业工作实行一季度一调度一通报、半年开一次总结会、年底进行考核。年度考核结果通过媒体或以其它形式对外公布,并与就业资金分配挂钩。对年度考核总分列前三名的县区授予“全市就业工作先进集体”荣誉称号;完不成任务的,县区政府要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并在全市进行通报。
(三)实行部门联动。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加强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具体负责就业促进工作,要用足用好补贴政策,大力开发就业岗位,开展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搞好就业服务。经济发展部门要努力做好就业形势分析和预警工作,将就业形势分析作为宏观经济监测预测的重要内容,在制定年度计划及中长期发展计划和确定建设项目时,要统筹考虑就业岗位的开发。人事、教育部门要加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及时发布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政策,积极引导和鼓励大中专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自主创业、自谋职业。财政部门要多方筹措资金,加大各级就业服务机构投入,加强公共服务、社区平台建设,积极促进和扶持就业。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及其它社会组织,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共同做好就业促进工作。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促使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增强创业意识,形成全社会促进就业的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