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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的意见》的通知

  4、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一审法院应当通过当地同级法律援助机构指定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二审法院应当通过省级法律援助机构指定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十五日以前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定辩护人。
  5、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指定辩护通知书三日以内,指派具有刑事案件出庭辩护经验并执业三年以上,且近三年内职业道德良好,没有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律师担任可能被判处死刑被告人的辩护人。被告人自行委托辩护律师的不受此限制。
  6、省、地级以上市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设立死刑案件指定辩护人名录,将符合资格要求的律师列入名录,并在名录的范围内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死刑案件指定辩护人名录应不定期更新。广东省法律援助处对各地级以上市建立死刑案件指定辩护人名录予以指导。各地级以上市律师协会应当为名录的建立提供相关资料。
  7、被指定担任可能被判处死刑被告人的辩护人的律师,应当认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不得擅自终止或者转由其他律师或者律师助理办理。有正当理由不能接受指派的,经法律援助机构同意,由法律援助机构在名录范围内另行指派。
  8、被告人拒绝指定的律师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被告人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或由人民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被告人无正当理由再次拒绝指定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准许并记录在案。
  被告人当庭拒绝指定的律师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准许后,应当宣布延期审理,同时确定合理的时间由被告人委托辩护人或由人民法院通过法律援助机构指定辩护人,以便新委托或指定的辩护人为再次开庭审理做好准备。
  9、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死刑案件并且被告人的辩护律师确定后五日以内通知辩护律师查阅案卷,约定阅卷的具体安排。辩护律师在约定之外需要查阅案卷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查阅案卷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予以安排。其他辩护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查阅案卷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许可查阅的应当及时予以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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