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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的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的意见》的通知
(粤高法发[2009]11号)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
  现将《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司法厅
二○○九年二月十六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司法厅实施《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
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的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切实保护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的辩护权,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的办理质量,结合本省刑事审判、律师辩护、法律援助的工作实际,特提出下列实施意见。
  1、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应当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充分保障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的辩护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加强对死刑案件辩护工作的指导、监督,保障辩护律师依法执业,提高律师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辩护的能力与水平。
  2、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可以依法委托一至两名辩护人为其辩护。律师被委托为辩护人,应当提供辩护委托书、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函供人民法院核实。其他辩护人应当提供辩护委托书、人民团体、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书、相关户籍资料供人民法院核实。
  3、共同犯罪的案件中,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辩护。同案被告人包括人民法院同案审理的共同犯罪被告人,也包括人民法院分案审理的共同犯罪被告人以及不同审判程序中的共同犯罪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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