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全市部分企业派驻联系督导员工作的实施意见
(菏政发〔2009〕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积极应对金融危机对我市工业经济带来的影响,搭建政企联系平台,及时帮助企业解决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我市工业经济平稳运行,结合我市企业发展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向企业派驻联系督导员工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服务全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更好更快发展,加快我市“四大基地一大产业”建设;搭起企业与政府沟通的桥梁,拓宽企业解决困难和问题的渠道,帮助企业解决具体问题,及时掌握企业经济运行情况;提高干部服务经济工作能力,全面提升干部队伍素质。
二、选派方式、选拔标准和派驻范围
驻企业联系督导员采取个人报名、组织推荐、双向选择的方式,根据企业发展需要,从市县区行政事业单位推荐的人员中择优选拔产生,每企业派驻1-2名。
驻企业联系督导员人选要求是政治素质高、懂经济工作、协调能力强,具备服务企业发展需要的专业、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派驻企业范围是2008年主营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市属企业和菏泽开发区企业分别由市直和菏泽开发区派驻,县区企业由各县区派驻。
三、服务年限和待遇保障
服务年限每批为一年半。在企业服务期间,原单位的行政关系、职务职级、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服务期满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工作。如企业需要、本人愿意,可连任。驻企业联系督导员的交通、生活等补贴由同级财政负担。
四、工作职责
(一)积极了解和掌握企业运行情况,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提供决策依据;
(二)帮助所服务企业解决发展过程中自身难以解决的实际问题,主要是解决资金、土地、环保、节能、技术、项目审批等工作中遇到的难题;协调企业和相关部门的关系;
(三)充分发挥政府部门信息渠道多、资源丰富的优势,在信息、技术、人才等方面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四)制止个别部门对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评比、乱摊派等问题。
五、组织领导和管理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