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型企事业和局级以上行政单位分管财会工作3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大型企事业和局级以上行政单位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5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本办法第三、四、五条列具的仅为高级会员的申请入会条件。本会还将视学会工作的需要和申请人的专业特长在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人中审核遴选。
第七条 高级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本人提出申请,填写高级会员入会申请表;
(二)一般由本会秘书处根据学会章程和本办法审核后报会长审批;对申请人资格有争议的,报常务理事会审批;
(三)经会长或常务理事会审批同意后由本会秘书处统一制发高级会员证书。
高级会员直接由本会管理。管理的日常工作由本会秘书处负责。
第八条 本会高级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高端活动;
(三)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书刊、资料和其他专业资料;
(四)优先获得本会组织的专业培训、专业咨询、技术支持和维权等服务;
(五)优先推荐为深圳市会计专家库成员;
(六)优先推荐为广东省高级会计师专家评委库成员;
(七)优先推荐作为专家、评委参加各级主管部门组织的会计先进工作者和优秀会计论文的评审活动;
(八)优先推荐为上级学会的高级会员;
(九)优先推荐担任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会计专家、顾问、独立董事等;
(十)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十一)退会自由。
第九条 本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专项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相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 本会对高级会员实行考核和评比制度。每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对考核年度高级会员履行本会规定义务的情况进行考核,并进行优秀高级会员的评选。
凡遵守本会章程,履行规定义务的高级会员,通过考核,由本会对其会员证加盖考核合格印戳。
考核不通过者,其会员资格自动撤消。
表现突出者,评选为优秀会员并给予适当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