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般由本会秘书处根据学会章程和本办法审核后报会长审批;对申请人资格有争议的,报常务理事会审批;
(三)经会长或常务理事会审批同意后由本会秘书处统一制发高级会员证书。
三、 申请方式
请将纸质《深圳市会计学会高级会员入会申请表》一式两份提交至深圳市会计学会(景田东路9号财政大厦714房)。
联系人:周红珠,电话:83938984。
附件:1.《深圳市会计学会高级会员管理办法》
2.《深圳市会计学会高级会员入会申请表》
深圳市会计学会
二○○九年六月九日
附件1:
深圳市会计学会高级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会计学会(以下简称本会)高级会员的管理,根据《深圳市会计学会章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的高级会员是指本会章程中的高级个人会员。
第三条 本市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且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本会组织的专项工作的会计人员,可申请成为本会的高级会员。
本会组织的专项工作是指:重大学术课题的调研、重要业务事项的咨询、重大专业项目的评审及业务主管单位交办或学会理事会决定的其他专项业务或事务。
专项工作的具体项目、进行方式、时间进度等事宜,学会一般将提前15个工作日通知高级会员。特殊情况则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高级会员参与无经费来源的项目原则上无偿;参与有经费来源的项目学会将按规定给予一定的报酬。
第四条 申请成为本会的高级会员,首先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在财会领域具有一定的专长或在业内具有一定影响;
(四)在近5年内未因会计或经济行为受过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在近5年内未因违反会计或经济法律、法规、规章在诚信档案中有不良记录。
第五条 申请成为本会的高级会员,还须具备下列资格之一:
(一)具有会计或相近专业的正高级任职资格3年以上、副高级任职资格8年以上或取得会计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8年以上;
(二)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并执业8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