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会计学会关于启动深圳市会计学会高级会员入会工作的通知
(深会学[2009]7号)
各分会:
《深圳市会计学会高级会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详见附件1)和学会2009年工作计划已经学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为开创学会工作的新局面,推动会计学术研究,提升我市会计学术研究的水平和地位,把学会办成“会计学术高地”,我会《章程》规定在全国率先设立高级会员机制。通过高级会员机制,学会一方面可以有针对性地提供服务,为我市培养和凝聚一批精通业务、善于管理、熟悉国际惯例、具有国际视野和战略思维的高素质、复合型的高级会计领军人才;另一方面,也可以为我市高级会计人才提供一个发挥聪明才智和引领作用的平台,更好地为我市经济社会服务。按学会今年工作计划的安排,现正式启动高级会员吸收入会工作,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入会条件
根据《办法》第四条,申请成为本会的高级会员,首先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在财会领域具有一定的专长或在业内具有一定影响;
(四)在近5年内未因会计或经济行为受过行政处
分或行政处罚;在近5年内未因违反会计或经济法律、法规、规章在诚信档案中有不良记录。
根据《办法》第五条,申请成为本会的高级会员,还须具备下列资格之一:
(一)具有会计或相近专业的正高级任职资格3年以上、副高级任职资格8年以上或取得会计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8年以上;
(二)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并执业8年以上;
(三)大型企事业和局级以上行政单位分管财会工作3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大型企事业和局级以上行政单位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5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
符合以上规定,且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本会组织的专项工作的会计人员,可申请成为本会的高级会员。
本会组织的专项工作是指:重大学术课题的调研、重要业务事项的咨询、重大专业项目的评审及业务主管单位交办或学会理事会决定的其他专项业务或事务。
另外,符合《办法》第三、四、五条列具的仅为高级会员的申请入会条件。本会还将视学会工作的需要和申请人的专业特长在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人中审核遴选。
高级会员的权利和义务详见《办法》,请欲申请入会者认真阅读。
二、 入会程序
(一)本人提出申请,填写高级会员入会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