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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菏泽市2009年度县区科学发展财政收支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菏泽市2009年度县区科学发展财政收支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菏政字〔2009〕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菏泽市2009年度县区科学发展财政收支考核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四日

菏泽市2009年度县区科学发展财政收支
考核实施细则

  为全面客观地反映各县区科学发展的工作实绩,更好地实现以考核促工作,以考核促发展的目的,根据有关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综合考核
  综合考核指标、指标口径、分值分配、计分办法等,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二、地方财政收入考核
  (一)考核指标。
  地方财政收入在全省县区排名。
  (二)指标口径。
  1.地方财政收入指地方一般预算收入。2.主体税种指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3.2009年地方财政收入、主体税种,均以审计检查核实后数为考核依据。
  (三)分值及计分办法。
  1.分值。占市科学发展考核指标20分。2.计分办法。地方财政收入在全省排名占20分。以2008年对各县区考核的财政收入在全省排名为基数,依照2009年全市主体税种占地方财政收入的平均比重,测算出的各县区地方财政收入在全省县区排名,按位次前进的多少计分。按照“保三争四”的要求,前进三个位次得15分;前进四个位次得18分;前进五个位次以上(含前进五个位次),在得18分的基础上,每多前进一个位次加一项平均分值,平均分值=2/(前进最多位次-4)。最多加分2分。超越位次滚存结算制,如一年超过10个县区,可以结转到以后年度使用,只要本届任职期间完成总的超越目标,视为完成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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