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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菏泽市煤炭综合开发企业财政收入征收监管办法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菏泽市煤炭综合开发企业财政收入征收监管办法的通知
(菏政字〔2009〕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菏泽市煤炭综合开发企业财政收入征收监管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四日

菏泽市煤炭综合开发企业财政收入
征收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全市煤炭资源综合开发企业收入征管机制,确保煤炭企业各项应缴财政收入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山东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明确收入监管对象和收入监管项目。收入监管对象是指在我市境内的煤炭开采和煤炭直接加工企业。监管的主要收入项目是上述企业应实现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及其他按规定需缴入市级的收入项目。
  第三条 严格收入日常征管。对煤炭开采和直接加工企业税收实行属地征管,所在县区国、地税部门要根据《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煤炭资源综合开发有关税收分享办法的通知》(菏政发〔2005〕26号)规定的税种分享范围和分享比例办理收入入库手续。对煤炭开采加工企业上缴的各项收费,由征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缴款级次全部缴入财政非税收入征缴系统。煤炭价格调整基金由市煤炭局负责征收,就地缴入市财政非税收入征管系统。上述收入要严格按照税法和有关文件规定办理,不得擅自改变税收及其他收入的入库级次。
  第四条 建立齐抓共管的收入监管机制。市政府从市财政、煤炭、国税、地税等职能部门抽调精干力量,成立市煤炭收入监管办公室,具体负责对煤炭产销、应缴收入的监督管理。监督实行日常监督与定期监督检查相结合、驻矿员驻矿监督与定期巡回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驻矿监督的基础上,每季度对煤炭企业收入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各项收入入库与检查落实的情况有出入的要查清原因,将应缴未缴收入及时足额补缴入库。煤炭企业要自觉接受收入监管办公室的监督检查,积极主动提供有关生产经营和纳税申报资料。
  第五条 构建和完善便于核查的煤炭生产、销售监控系统。市县两级要共同建立煤炭生产、销售电子监控网络,对所有煤矿企业的生产、销售实行井口和出厂门口24小时不间断监控。驻矿员根据电子监控资料,按日登记生产、销售流水台帐,以便与征管数据核对,企业生产、销售的煤炭数量必须与监控台帐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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