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吸纳高校毕业生较多的企业,各县区要研究制定优惠鼓励政策。在实施支持困难企业稳定员工队伍的工作中,要引导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更多地保留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开展在岗培训,培训后经鉴定合格的,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在严格标准和程序的前提下,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就业专项资金给予适当支持。
(六)加大对困难家庭毕业生的就业援助。
认真落实《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21号)精神,加大对困难家庭毕业生的就业帮扶力度。从2009年起,对符合城乡低保、零就业家庭、农村贫困家庭等特殊情况,就业有困难需要帮助的菏泽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经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认定在校时没有申报困难家庭毕业生的,毕业后由市财政按500元/人的标准提供一次性求职补贴。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源所在县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对离校时未就业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进行逐户逐人登记,通过专项培训、重点指导、优先推荐,实施“一对一”的就业服务等方式实施重点帮助,向持有就业服务卡的困难家庭毕业生提供不少于2次的推荐机会。
要大力开发各类公益性岗位,优先用于解决困难家庭毕业生就业。凡通过“双向选择”方式招聘毕业生的国有企业,要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专门用于招聘困难家庭毕业生。接收应届毕业生10人以上未接收困难家庭毕业生的,由市或县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按照专业对口或相近的原则实行首次就业安置。力争使毕业当年年底前所有返回生源地未就业的困难家庭毕业生全部实现就业。各县区要制定鼓励各类用人单位积极接收困难家庭毕业生的办法和措施。企业吸纳困难家庭毕业生就业,符合鲁政发〔2007〕45号、鲁政发〔2008〕58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自主创业的困难家庭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税费减免政策。
(七)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和指导。
1.加强毕业生就业指导。人事、教育等有关部门和各高校要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对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政策,发动社会各界关注就业,关爱毕业生,帮助毕业生树立就业信心。各高校要积极开展以当前就业形势教育为重点的就业教育活动,加强学生心理辅导和思想政治教育,密切关注毕业生的思想动态,引导学生理性客观地认清就业形势,合理调整就业期望值,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成才观。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充实和加强就业指导队伍并指定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毕业生就业的信息收集、组织洽谈、就业指导工作。学校配备的专职就业指导教师和专职工作人员与应届毕业生的比例不低于1:500,学校要在年度经费预算中安排必要的就业指导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