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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3.实施基层紧缺人才补充计划。按照省统一部署,2009年逐步启动一村(社区)一名大学生工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全科医师培训计划和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城市社区建设。在基层面向群众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产服务、生活服务、救助服务等领域,大力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照国家和省现行促进就业政策的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渠道解决,同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
  4.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对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行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鼓励高校毕业生为国防建设做贡献。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
  各级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要积极为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毕业生在落户、人事代理办理和接续、权益保障等方面提供方便。健全完善各级人才服务中心、劳动力市场集体户,对应届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就业或自主创业,其就业单位不具备落户条件的,可落户到当地人才服务中心、劳动力市场集体户。对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的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要取消落户限制。凡聘用高校毕业生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必须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检查。企业吸纳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对当年吸纳毕业生达到新增就业岗位20%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财政资金将给予优先扶持。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达到规定比例的,可按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三)鼓励和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1.实施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扶持政策。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鲁政办发〔2009〕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及有关政策措施,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放宽市场准入、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等扶持政策。可不受出资限制,出资1元即可申报登记个体工商户或非公司私营企业。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放宽企业出资管理,放宽经营场所权属证明、营业执照期限限制。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落实鼓励残疾人就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及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等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和创业经营场所安排等扶持政策。实行个体经营试营业制度。对于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中介机构3年内免费办理人事代理,提供落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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