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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见

  (二)动态管理。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各县区根据每年的评定考核情况,重新确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等级。升级实行逐级晋升,每次只能上升一个等级;降级可根据不同情况,可降1-3个等级。
  (三)分类监管。在具体工作中,各县区要对于不同级别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分类监管,根据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及其等级水平,确定对企业的安全检查频次及管理方式。对A级单位,每年组织不少于1次的安全监督检查,督促其保持安全管理水平;对B级单位,每半年组织不少于1次的安全监督检查,指导其进一步规范管理,提升水平;对C级单位,每季度组织不少于1次的安全监督检查,加大监管力度,进行重点监督检查,督促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各项制度,彻底排查事故隐患;对D级单位,每月组织不少于1次的安全监督检查,纳入重点监管范围,提出警告,直至依法予以停产停业整顿。市安委会每年底要向社会公布生产经营单位的评定等级,实现资源共享,让全社会了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
  四、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分管负责人具体抓。工作中要严格执行“等级评定、动态管理、分类指导、分部门实施”的原则。加强对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促检查。
  (二)严格落实责任,建立长效机制。各级各部门要严格工作标准,加强督促检查,防止搞形式、走过场。要把开展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工作与安全生产其他工作机制和重点时期重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逐步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各有关部门的分工如下:1.建材、轻工、纺织、机械、电力、通讯、信息产业、贸易等行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工作由市经贸委负责。2.民爆物品的经营、使用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工作由市公安局负责。3.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烟花爆竹、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工作由市安监局负责。4.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工作由市消防支队负责。5.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工作由市煤炭局负责。6.城市燃气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工作由市市政局负责。7.建筑施工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工作由市建设局负责。8.道路运输企业、水上运输企业、港口码头企业、客货运输站(场)、公路建设和养护施工等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工作由市交通局负责。9.水利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工作由市水利局负责。10.星级宾馆、风景名胜区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工作由市旅游局负责。11.学校、幼儿园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工作由市教育局负责。12.医院等医疗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工作由市卫生局负责。13.其他市安委会成员单位也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促进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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