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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见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见
(菏政办发〔2009〕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扎实推进我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确保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5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中央、省、市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等有关法律、法规,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各项工作责任,建立加强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切实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到实处,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工作目标。全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和各种股份制企业等)的安全生产责任更加明确,落实更加到位,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进一步增强,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更加有效,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
  二、主体责任和规章制度
  (一)主体责任。
  1.物质保障责任。一是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二是保证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三是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其正确佩戴和使用。2.资金投入责任。一是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二是按规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三是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四是保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资金。3.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责任。一是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是按规定委托和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注册安全助理工程师,为其提供安全管理服务。4.规章制度制定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5.教育培训责任。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相关上岗资格证书。6.安全管理责任。一是依法加强管理;二是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三是依法取得安全许可;四是依法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五是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六是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七是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7.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责任。一是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二是及时开展事故抢险救援;三是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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