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菏泽市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菏政字〔2009〕17号)
牡丹区人民政府,菏泽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开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解决菏泽市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规范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秩序,促进财政增收,现就规范菏泽市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纳税对象
本通知所指纳税对象是指牡丹区东城、西城、南城、北城、牡丹、何楼、万福办事处和菏泽开发区辖区所有从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的企业。
二、规范纳税办法
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均按照属地缴纳原则缴纳各项税收。具体纳税办法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按照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和现行财政体制规定的分享比例就地缴入国库。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缴纳的车船税、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注册所在地和现行财政体制规定的分享比例就地缴入国库。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照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和规定的预缴比例及现行财政体制规定的分享比例就地缴入国库,最终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汇算清缴。
(四)市管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分别下放给牡丹区和菏泽开发区管理。其上缴市级国库的各项税金,以2008年上缴数为基数,由市区两级财政进行结算。
三、强化征收管理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缴纳的各项税款依照上述纳税办法,分别由牡丹区、菏泽开发区税务主管机关征收与管理。牡丹区、菏泽开发区税务机关要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注册以及开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合理布局征管力量,确保各项税收依法足额缴入国库。对应收不收、擅自减免税收、随意变更入库级次的,要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客观真实核算并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如实提供各种纳税资料,主动缴纳税款。对偷税、漏税、抗税等违法行为,税务机关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严肃查处。
四、加强领导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