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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3.区专项治理工作机构将各区自查自纠总结报告和汇总填列的《“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于6月12日前报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4.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6月15日前将我市自查自纠总结报告和统计表上报省专项治理工作机构。
  (三)重点检查(2009年7月1日至10月15日)
  根据中央、省有关文件要求,在自查自纠基础上,市、区专项治理工作机构要分别组织开展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不得低于纳入治理范围单位总数的5%,重点领域、重点部门和重点单位检查面不得低于20%(重点检查方案另行制定)。国资委组织对国有企业开展重点检查,检查面不得低于20%。
  重点检查对象包括:
  1.执收、执罚权相对集中的部门和单位;
  2.教育、卫生、交通、民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部门和单位;
  3.宾馆、培训中心、招待所、出版社、报社、杂志社等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有隶属关系的单位;
  4.以前检查发现存在“小金库”的部门和单位;
  5.有群众举报的部门和单位;
  6.自查自纠措施不得力、工作走过场的部门和单位;
  7. 市、区国有企业。
  重点检查要与规范津贴补贴、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节约和控制行政成本支出、加强银行账户监管,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发票管理检查、救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检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和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等工作相结合,也要与财政监管、审计监督、税务稽查等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整体推进,综合实施。
  重点检查结束后,市专项治理重点检查小组、区专项治理工作机构、市国资委要将重点检查报告和《“小金库”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4)(《国有企业“小金库”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由市国资委另行制定)于10月15日前报送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汇总填报后于10月20日前上报省专项治理工作机构。
  (四)整改落实(2009年10月20日至2009年11月底)
  各部门各单位要针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小金库”及有关问题,深刻剖析产生原因,制定落实整改措施,对有关资金资产和责任人员处理到位,并及时制定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完善相关制度,强化源头治理,逐步建立健全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市、区专项治理工作机构要对“小金库”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指导。
  各区专项治理工作机构、市国资委要将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2009年11月20日前报市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市“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后,于11月25日前书面上报省专项治理工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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