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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我市专项治理的重点是市区两级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有执收执罚权的单位、国有企业、区党政机关(包括街道办事处)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单位。
  (二)专项治理内容
  “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主要表现形式包括: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簿核算设立“小金库”;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其他各种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专项治理的重点是2007年以来各项“小金库”资金的收支数额,以及2006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二、专项治理的方法和步骤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从本方案下发之日起至2009年底基本结束,主要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动员部署(本方案印发起至2009年5月底)
  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把专项治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专门组织机构,做好思想发动、政策宣传和落实工作,支持群众监督,鼓励群众举报。
  (二)自查自纠(截至2009年6月12日)
  我市凡属于此次专项治理范围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均要开展自查自纠,自查面必须达到100%。通过自查,纠正和查处各种形式的“小金库”,做到不走过场、不留隐患。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对自查自纠情况及填报材料负完全责任,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各单位按规定完成自查自纠总结报告,并填报《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见附件2)(《国有企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由市国资委另行制定),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名确认后,分情况上报:
  1.市、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于6月12日前将上述材料报送本级专项治理工作机构;
  2.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全市国有企业开展自查自纠,于6月12日前将自查自纠总结报告和汇总填列的《国有企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由市国资委另行制发)报送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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