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市国资委、各区(含光明新区)纪委、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国资办: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中纪委等国家四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
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中纪发[2009]7号)、全国“小金库”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以及广东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纪委、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制定了《深圳市“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日
深圳市“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以下简称《意见》)、中纪委等国家四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
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中纪发[2009]7号)、全国“小金库”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以及广东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我市“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
我市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范围是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是指按照《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1号)和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15号)规定所设立的各类社会服务组织。国有企业是指根据政府授权,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由市、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