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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的实施意见

  (八)确权发证,维护权益。村庄整合改造建设农民住房,涉及占用国有土地的,向产权人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涉及占用集体土地的,向产权人颁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注明集体土地)。要按照《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第168号令)的规定,确定房屋权属,建立房屋登记簿,依法进行登记。对腾退、调整和改建前后的土地,在村民协商、处理好利益关系的基础上,依法确定土地权属。集中改造建设完成的新型社区,有条件的要实行物业管理,暂不具备条件的要配备保洁、绿化、保安等人员。
  (九)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市政府将根据省政府确定的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工作目标、时限和下达的任务量,将任务目标分解到各县区,实行目标责任制,定期督查调度,年终检查考核,确保按期完成任务。各县区政府是责任主体,负责制定计划、组织实施;乡镇政府(办事处)负责具体抓落实。
  三、加大政策支持,推动工作开展
  (一)资金支持。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要紧紧依靠广大农民群众和集体组织,坚持自力更生为主。同时,各级政府要加强引导,制定政策,创新措施,加大资金扶持。
  1.认真研究安排年度投资计划,市政府设立政府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给予积极支持。同时,要积极争取中央和省投资补助。各县区政府也要设立专项资金,区分不同情况对农户直接补助,或对集中建设农房项目的开发单位和自建房农户给予贷款贴息。
  2.安排土地出让收益统筹用于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
  3.土地出让金平均纯收益的20%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和部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统筹用于村庄“腾空地”开发整理和复垦。
  4.对实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形成的土地增值收益,除国家规定用途外,其余部分可全部用于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
  5.县区城市维护建设税新增部分,主要用于村镇规划编制、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
  6.城市规划区内城中村、城边村和建制镇驻地村庄进行统一建设改造,用于安置农村居民的住房,按规定减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城市规划区外旧村改造、整体迁建和农民自建住房,不收任何费用,严禁搭车收费,更不允许自立项目乱收费。严禁向城市居民出售集体土地性质的住房。严禁借用旧村改造名义进行商品房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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