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教育系统内教育单位和学生在校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督促学校加强对教师和在校学生的安全教育,提高教师和学生的安全意识和防范事故能力;
(二)加强对学校组织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和参加公益劳动、爱国主义教育等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确保学生安全;
(三)严禁学校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
(四)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五)负责对校园内建筑物、道路、设施、设备以及涉及安全的教学、实验用危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对学校校舍进行安全检查,保障学生在校学习、生活安全;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和医疗卫生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检查、督促市直医疗卫生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负责检查、指导本市医疗卫生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的预防、治疗和保健,查处违法行为;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工作;
(四)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卫生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五)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
(六)负责组织、实施各种突发性事故的紧急医疗救援工作;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体育运动安全和体育经营活动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经体育行政部门审批的体育比赛及比赛器械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依法对涉及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的体育经营项目进行审批;
(三)负责督促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对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进行管理;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本市旅游行业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
(三)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旅游黄金周和小长假期间的旅游安全管理工作;
(四)制定并落实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五)按照规定组织或者参加旅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