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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住宅和房地产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全市住宅小区和生产、生活、办公、经营等各类物业管理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负责全市城镇房屋安全的监督检查,实施房屋安全鉴定,督促有关产权人对危险房屋进行治理;

  (三)负责全市城镇房屋拆迁安全监督管理;

  (四)依法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物业管理和房屋使用、拆迁应急救援工作;

  (五)依法组织或者参加物业管理和房屋使用、拆迁生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实施城乡规划,确保建设工程等选址安全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的违法建筑物或者设施、城市环卫工作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小煤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小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小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实施安全监管,查处小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二)督促、指导小煤矿加大安全投入和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三)依法负责职责范围内小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工作,组织小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初审;

  (四)对小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五)依法组织或者参加小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依法组织、指导和协调小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公交、燃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等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本市城市供水、公交、燃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等行业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对燃气经营实施行政许可;

  (二)按照规定组织或者参加城市供水、公交、燃气、供热、污水处理等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四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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