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负责指导铁路无人监护(地方监护)道口监护管理工作;
(三)负责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监督管理;
(四)依法组织或者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交通(海事、港航)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内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港口和职责范围内的公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实施内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和港口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船舶登记、检验和船员考试、发证,查处违反水上交通和港口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维护水上交通和港口安全秩序;
(二)依法实施公路、水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公路、水路交通、港口建设和运输领域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工作;
(三)依法对本市公路、水路客货运输及相关辅业实施行政许可,依法对公路、水路客货运输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四)负责国省干线公路(包括桥涵)、航道的交通安全设施(包括路标、航标、交通安全标志、标线、安全护栏等)的设立、维护与管理,督促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和有关县人民政府做好辖区内高速公路和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立、维护和管理;负责国省干线公路安全事故隐患路段和港航管理机构所管养的桥梁、航道的整治和改造;
(五)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
(六)按照规定组织或者参加水上交通和港口等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和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建筑活动中的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应当责令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理;
(二)协助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对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进行考核;
(三)协助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和发证;
(四)负责全市城镇房地产开发管理及旧城改造的安全监督管理;
(五)负责全市城镇房屋装饰装修安全监督管理;
(六)按照规定对城市公共市政、园林工作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七)按照规定组织或者参加建筑施工企业等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